忏悔人:王春学
原任职务:江苏省农垦集团滨淮农场工程项目办主任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1年8月8日,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判处王春学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犯罪事实:2005年上半年至2010年11月,王春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20万余元。
新闻背景:这是王春学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悔过书。
我为自己定下了收礼受贿的底线原则
从农村天真无邪的孩子到大学生再到国家干部,我的人生轨迹本来应该是不错的,但如今却在工作的黄金阶段——50岁来临之际,成了阶下囚。人生轨迹急转直下,一切荣誉、待遇全部失去,留下的只有耻辱和后悔。
1987年,我服从国家统一分配,从江苏农学院毕业来到滨淮农场工作。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加上同事和领导的信任,2000年我被任命为滨淮农场基本建设科科长,开始涉足工程管理工作。此后,我一直从事农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先后担任农场社会事业部副部长、部长,工程项目办主任。
2005年是我开始接触外地施工老板的第一年。建筑行业什么样的人都有,我认为做工程可能没有不送礼的,如果我完全不收,就显得与他人格格不入。我当时也深知要处处注意自己的形象,同时还清楚地记得当初要做好人的誓言,所以我为自己定下了收礼受贿的底线原则:不主动索礼索贿;能不收的尽量不收;工程质量差的坚决不收;尽可能不收现金和贵重物品;收礼不能以损害农场利益为交换条件;大额现金尽可能不收,如万一难推却的,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要好。
在所谓收礼受贿底线原则下,我自2005年至2011年初,收受施工老板现金、购物卡、物品折合人民币2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