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有人说,“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诚然,官员腐败问题由来已久。治理腐败是历朝历代都在不遗余力解决的问题,尤以明朝“重典治吏”为最。而刚刚过去的2013年,中纪委也晒出了漂亮的反腐成绩单,受到惩处的贪官污吏之多,力度之大,为近几十年所罕见。重典之下两者之间的某种相似性,使前者可兹借鉴。 一、重典治吏的内涵: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重典治吏”成为朱元璋整顿吏治的狠招。 首先,编《大明律》,重典治国。据史学家考证,明律与唐、宋、元律相比,最重的是刑罚。大明律的刑名除笞、杖、徙、囚、死,还增设了凌迟等极端刑罚。朱元璋规定,凡贪污满60两银子的,要除以“剥皮食草”的酷刑,将贪官污吏的皮剥下来用稻草填满,挂到大堂上供官吏观看,以震慑人心。朱元璋主政期间,处死了大批不法贪官,包括开国将领朱亮祖,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其中甚至因为郭桓案、空印案杀死数万名官员。 其次,广开言路,民主监督。为加强反腐力度,朱元璋命令全国的老百姓对官员进行监督。他给全天下下诏书,要求地方官员有表现不好的,老百姓有意见的,允许当地百姓三个人、五个人,几十个人到京来告状,他亲自接待。如果有官员阻挡,以扣押实封论处,即以扣留上报奏章的罪来论处,诛杀其整个家族。让百姓到京告状,借民众之力监戒和惩治贪官,是朱元璋的一个伟大创举。 二、重典治吏的积极性及局限性: 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在明初相当长一段时间,官员腐败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明史·循吏传》中记载的明代廉洁官员,仅洪武一朝就有超过三分之一。但是他的手段只是一时扼制了贪赃枉法现象,而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有着极其浓厚的历史局限性。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实质上是以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专制独裁为特征,以严刑峻法和滥刑诛戮为内容,以君主个人权力为后盾的权力斗争,一旦身死,不可避免地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结果。他在治吏过程中采取一些残酷刑罚手段,法外用刑,把重刑发展为滥杀,是“人治”对“法治”的践踏,不利于社会真正意义的进步与发展。简而言之,朱元璋的反贪即靠“杀”治贪。明初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庞大的监察机构,甚至开天辟地的建立了民众捉拿贪官污吏制度,但皇权至上的制度缺陷导致监督沦为权力斗争的工具,“民捉官”的监督制度也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夭折”。 三、以史为镜,鉴古思今 (一)坚持“法治”、去除“人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由于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外用刑,导致其廉政建设无法摆脱随意性。十八大要求我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破除“特权”思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此,我们还应看到根治腐败,紧紧依靠刑法、党的纪律条例等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反贪污贿赂法》。反腐败还要靠法制,廉政建设只有走法治道路,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反贪反腐败存在先天不足。朱元璋“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的千年哀叹留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预防腐败比反腐败更重要。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就是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一方面,要重视治标,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腐败易发多发的势头,为治本赢得时间。另一方面,要重视治本,围绕教育、制度、监督等重点,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逐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权力公开,长效监督。朱元璋的“重典治吏”衍生了监督主体和受体之间的相互保护,导致监督失效。以史为鉴,追寻当前腐败问题的根源,在于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高度合一。因此,想要从根本上反腐败,就必须从改革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入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严格约束一把手权力,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这样才是对“重典治吏”的最好诠释!(来源:睢宁县纪委 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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