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衙是我国保存最为完好的县级官署衙门之一,在其大门口外东侧,矗立着一通明代万历年间的石碑,碑首刻有“三院禁约”四个大字,所以称之为“三院禁约碑”。 内乡县地处鄂、豫、陕三省交界处,历史悠久,自古为“入关孔道”、“秦楚要塞”,也是官员北上南下必经之途。由于地理位置非常特殊,所以辖内的驿站较多,内乡县衙为此还专设“寅宾馆”,以方便过往官员住宿用餐,而当时驿站的所有开销都是由老百姓承担。 原本内乡县衙公务接待依例而行,并无大碍。但是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朝政腐败,官场奢靡,吃喝风泛滥,超标供应现象十分严重,导致民不聊生。明万历三十九年(公元1611年),内乡知县易三才为整治官场腐败、减轻老百姓负担,与县丞席讲、主簿聂现以及典史吴道光联名向驿传道、河南巡抚、监察御史这“三院”反映,要求遏制这种不正之风,获得了批准。他们拟定了四条禁约和一条关于过境官员乘马坐轿、饭菜供应的具体规定以及违反这些条约的处罚办法,分五段,共1400余字,镌刻在石碑之上,立于内乡县衙大门之左,永为遵守。 碑文中第一条禁约:禁止滥用应付,也就是禁止随便供应。明代的驿递实行的是差役制,过境官员经过的地方,由当地驿馆供应饭菜、夫役,费用则是由当地百姓负担。由于官吏的吃喝风泛滥,加上驿馆曲以迎合,超标供应十分严重。因此,禁约中规定今后若有挂号登记的官员,仍然像以前那样奢侈,一经查出,做官的当以失职论处,经办人和夫役要究查治罪。 第二条禁约:禁止前站勒索,也就是禁止打前站的勒索驿站,如有违犯,允许该驿站直接禀报县官究查治罪。过去,差使的车辆经过,必有打前站的提前到驿站准备夫役和马匹,但有一些打前站的牌官仗势欺人,巧立名目,强行索要钱财,甚至要吃要喝,如果得不到满足就摔碟子掰碗,殴打厨役。这一条禁约就是为此而设。 第三条禁约:禁止矿税差使牌外横索,即矿监、税监差使的人不得享受不应该有的待遇。明代的驿馆是按牌供应的,但那些矿监、税监之类,一遇差役就将其视为大吃大喝的好机会。这些人不仅索要饭菜,甚至打昏厨役,打死马匹。禁约规定,今后,凡是矿、税、督造等监领差使的头目,只许按照牌票上的规定供应。如果有人恃强额外勒索,该驿站立即上报都察院,究查治罪。 第四条禁约:饩廪通义成规。也就是经过驿站的一切来往官员,出行时乘马坐轿以及地方招待上级官员的伙食,都作出详尽的限额规定。其标准是根据官员的品级而定的。禁约中规定:招待京堂、科道出行为官轿一乘,招待六部所属官员出行为官轿一乘。还详细规定了地方驿站招待各级官员的用餐标准:招待京堂科道(一品或二品),一桌膳银是二钱五分;招待本省两院(一品或二品),一桌膳银是三钱;招待司道(三品或四品),一桌膳银是二钱;招待府、厅(五品或六品),一桌膳银是一钱五分。所有的招待标准刻在石碑上,永以为例,官员按照此规定执行,谁也不能逾越一丝一毫。 此外,禁约中还特别规定,把石碑上的禁约内容刻榜张挂在驿门的左侧,如有恃强额外勒索者,该驿站可飞报两院究治。如果有违犯者,允许该驿站直接禀报本地县官究查治罪。禁约在整治吃喝奢靡之风、提倡小官敢于告发大官的正义行为方面,规定得具体而又严厉。 像这样认真刻在石头上的反吃喝规定,十分独特。在我党广泛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中,“三院禁约碑”犹如一面可正衣冠的铜镜,散发着现实主义的光辉,值得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和借鉴。目前,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已把内乡县衙的“三院禁约碑”作为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生动历史教材,并编入全省《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读本》,以史明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马彦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