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文件
三县委办〔2015〕9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狠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树立厉行节约的文明风气,根据《关于开展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台群组发〔2014〕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重点工作(工程)临时指挥协调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和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村主职干部和其他党员村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指党员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子女出生、参军就业、升迁调动等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
(一)婚庆宴请亲朋单方总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操办,不准以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分批宴请等方式超规模操办。
(二)丧事活动严格执行丧葬管理有关规定,且操办酒席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三)村干部婚丧事宜根据当地社会风俗习惯,可适当放宽宴请人数,但不得邀请本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及与本村利益相关人员。
第五条 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升迁调动等婚丧之外事宜不准宴请亲属之外的人员。党员干部不得参与婚丧之外的非亲属关系人员的其他宴请,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与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村干部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六条 实行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婚庆事宜应提前10 日报告,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在事后10日内报告,具体报告程序如下:
1.县管干部向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
2.部门中层干部向所属的县纪委工委报告,其他党员干部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重点工作(工程)临时指挥协调机构等其他单位党员干部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没有建立党委(党组)的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乡镇(街道)中层、一般干部向所属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
4.农村主职干部向所属乡镇(街道)纪(工)委报告,其他党员非主职干部向所在村党组织报告。
5.双重管理身份人员要双重报告。
(二)各单位按年度填写《单位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年底前报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部门年底前报送至所属的县纪委工委、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各一份。
第七条 实行操办婚丧事宜公示制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情况经核准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公示表》(见附件2),并在单位政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示时间自核准之日开始,不得少于3日。
第八条 操办结束后,领导干部要在当年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报告婚丧喜庆等事宜情况,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等。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积极履行好“一岗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带头移风易俗,在全社会形成节俭办事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违反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规定的,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若干规定》(三县委发﹝2013﹞61号)、《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补充规定》(三县委办﹝2014﹞39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公示表
3.单位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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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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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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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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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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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情况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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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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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亲属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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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朋友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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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其他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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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标准(元/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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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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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 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公示表
单 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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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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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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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情况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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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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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标准(元/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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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亲属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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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朋友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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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领导干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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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其他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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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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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