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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问责条例系列解读③ 不遵守程序,一气之下就问责,错在哪儿?
更新日期:2019-10-25   浏览量:20619  来源:本站编辑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一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近年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了常态,对一些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

  但是,有的地方问责工作也出现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一气之下就问责”,这事儿听起来就有些别扭了。之前,华中某地一乡的乡党委书记开会时发现,自己前两天布置的一项工作在某村推进不力,大为恼火,越讲越生气,最后当场就要求纪委书记对该村干部进行问责。该村干部工作推行如何不力,是否犯错、是否符合问责情形尚且无法得知,这位“一气之下就问责”的乡党委书记却实实在在地犯了错。

  错在哪儿?

  “没有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一气之下就要求问责,不仅我们工作不好开展,也搞得基层干部怨气很大。”该乡纪委干部“诉苦”道。

  确实,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着眼规范问题、精准问责,专门对问责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当场问责”真干不了!下面我们就来梳理一下,要问责一共要走几步?

  第一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问责不是小事,更不能随便。所以新《条例》第九条规定:要启动问责调查,须得 “经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负责人审批”方可。其中,纪委、党委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上级党组织也可以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问责调查,或者直接启动调查、指定其他党组织调查。

  第二步:成立调查组,查明问题。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容不得半点马虎,既要严格问责,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也要慎重问责,是不是该问责咱得调查清楚。新《条例》第十条要求,调查组要依规依纪开展调查,查明问题、综合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的就是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三步:查明问题后,撰写事实材料。在热播剧《小欢喜》中,身为区长的季胜利在澄清儿子开法拉利豪车表情包系恶搞事件时,就强调一定要留下“文字凭证”。在问责程序中也要做好材料撰写。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没有事实材料那可就是“口说无凭”了。

  第四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步:做出问责决定。到这一步,要问的责是确定了,但问责决定可不是谁都能作出的。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采取检查和通报方式问责时,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要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或者提出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处理建议时,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要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而改组和纪律处分的问责方式则需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问责决定都作出了,这问责程序也就结束了吧。别急,到这一步还不能算是结束。

  第六步:督促执行。问责不是摆设,要落到实处,才能真正起到“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遍”的效果。因此,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不仅如此,有关问责情况还要及时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并归入档案。该检讨的检讨,该公开的公开,这样才算真正完成了问责。

  所以说要问责,这六步一步也不能少。那步骤不能少,顺序颠倒一下总没事吧。例如,有的地方先行作出问责决定、公开通报,之后才启动相关程序。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问责程序既不能少也不能乱,“补票”在问责中可行不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现在回头看,说那位“一气之下就问责”的党委书记犯了错,确实一点也不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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