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门县纪委
三门县监察局 文件
三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纪[2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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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不得参与明火上坟祭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明火上坟祭祖是引发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为了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全县党员干部参与上坟祭祖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广大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上坟祭祖的,严禁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烧坟草等一切野外用火,提倡用鲜花、电子礼炮等文明上坟祭祖方式。
三、党员干部在林区参与明火上坟,虽未造成后果的,经查实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党员干部参与上坟,对共同上坟人员使用明火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包括火警、火情)的,或因上坟直接引发森林火灾(包括火警、火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中共三门县纪委
三门县监察局
三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006年3月28日
主题词:森林防火 纪律 通知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