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正文
 
 
宁夏一国企女出纳贪近240万 150万交给他人炒股
更新日期:2008-04-25   浏览量:3627  来源:
 

宁夏普济大药房原出纳刘豫媛,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开大头小尾入账和私自填写空白支票的方式,4年间贪污近240万元,直到原任会计和新任会计交接时其才坦白。昨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普济大药房是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下属的药房,性质为国有企业。银川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20日至2008年9月2日,刘豫媛利用其经管单位现金支票的便利,将部分空白现金支票私自留存,并偷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之后分246次从药房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近24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刘豫媛的家属代为退回赃款两万元。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刘豫媛自幼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从原宁夏粮食学校毕业后,应聘到宁夏普济大药房。几年间,刘豫媛凭借自己的努力,从一个月收入只有几百元的小职员升为月工资1800多元的出纳。但她并不满足现状。一次同学聚会中,刘豫媛认识了师姐王娟,王娟告诉她炒股最能挣钱,后刘豫媛将自己的储蓄交给王娟帮其炒股,但没赚到多少钱。据刘豫媛在法庭上陈述,自2004年开始贪污公款后,她陆续将150万元交给王娟帮其炒股。案发后,检察机关在侦查中,没有查证到刘豫媛所说的王娟,其所述真伪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剩余的80余万元,刘豫媛称其中40万元被用于自己挥霍,其余40多万元用于购买毒品。

 

  庭审中,刘豫媛的辩护人提出,刘豫媛在4年里贪污巨额公款,却一直没有被所在单位发现,因此刘豫媛的犯罪一方面与宁夏普济大药房的管理混乱有关系,另一方面刘豫媛在本案中构成自首,应当以自首论处减轻刑罚。而公诉人认为在侦查阶段刘豫媛并没有全部如实供述,加之所贪巨款大部分没有追回,因此不能构成自首。刘豫媛在最后陈述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为自己交友不慎才一步步走上犯罪之路。


来源: 新华网

关闭】【打印此页
网站首页 |  本地动态 |  政务公开 |  廉政文化 |  警钟长鸣 |  政策法规 |  廉政图片 |  互动平台
 
Copyright © 中共三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版权所有2008
 
备案号:浙ICP备11030085号-1 技术支持:三门金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