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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窝案”一审宣判 原市委书记、市长、纪委书记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死刑
更新日期:2008-11-21   浏览量:4474  来源:
 

11月20日,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原郴州市市长、案发时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任职、减免税费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折合人民币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周政坤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被告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政坤能配合侦查机关追赃,该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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