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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12个严禁

 

为进一步严格干部队伍管理,树立良好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对标党中央“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按照中央纪委“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建设目标,落实省委关于打造一支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浙江党员干部队伍的要求,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现对我省纪检监察干部有关行为规范进行重申并强调12个严禁。

一、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严禁瞒报、虚报个人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及时请示、报告有关事项。

三、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接受或者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馈赠或者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铺张浪费、讲究排场,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

四、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处置问题线索。

五、严禁私自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人员接触、交往,为其违规传递材料、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六、严禁通风报信、跑风漏气,泄露检举控告事项、审查调查工作情况等涉案信息和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违规了解与职责范围无关的检举控告、问题线索或者案件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事项;违规向联系地区或者单位打招呼。

八、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材料,或者随意放置、处理涉案材料或者物品;违规使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事项。

九、严禁擅自发表未公开的案情和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新闻媒体采访、授课等活动。

十、严禁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盛气凌人、耍特权、摆威风;使用粗俗、歧视、威胁性语言,逼供、指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

十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二、严禁做出有悖于杜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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